一、为加强安全点评人员资历挂号处理,标准安全点评人员从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令和法规及《安全点评组织处理规矩》,制定本规矩。
二、本规矩所称安全点评人员是指参与安全点评人员资历考试成绩合格,经资历挂号,获得《安全点评人员资历证书》的人员。
三、安全点评人员资历挂号由国家安全出产监督处理总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统一处理。
五、安全点评人员资历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当在收到考试合格告诉书后6个月内,向发证机关请求资历挂号。
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督查组织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提出定见,并报发证机关;
㈢发证机关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完结审阅作业。对审阅合格的,予以挂号并颁布《安全点评人员资历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挂号并书面阐明理由。
九、安全点评人员资历挂号有用期为3年,自准予挂号之日起核算。有用期满需求持续执业者,应当在有用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挂号请求。
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督查组织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提出续期挂号定见,并报发证机关;
㈣发证机关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完结审阅作业。对审阅合格的,处理续期挂号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处理续期挂号,并书面阐明理由。
十三、安全点评人员改变从业组织,应当在改变后1个月内处理改变资历挂号手续。
㈡安全点评组织填写《安全点评人员改变挂号请求表》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督查组织;
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督查组织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提出定见,并报发证机关;
㈣发证机关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完结审阅作业。对审阅合格的,处理改变挂号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处理改变挂号,并书面阐明理由。
十五、安全点评人员请求改变挂号应供给与原挂号从业组织免除劳作联络的证明,且在1年内只能处理1次改变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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