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度宣传发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度宣传发行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4年度第二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的通告
关于四川省2014年度第三十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人员名单的公示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理应当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计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单位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消防执法力度,实施严格的消防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开展两次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并将其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管理能力等纳入等级评定和考核奖惩内容,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信息互通和联合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情况,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做综合评定,实行“红、黄、绿”三色预警监管,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能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订严于本规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切实将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易引起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作为火灾高危单位实施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细则由四川省公安厅制订发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标准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区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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