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允许超出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行情报价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房屋征收中,往往会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对房屋进行补偿。那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固定为一年,超过一年该怎么样处理呢?
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讲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关键看依据其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是不是满足法定的公平补偿原则。
最高院审判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380号认为,评估报告在作出一年后才予以送达,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报告作出后一年后才进行补偿的,行政机关应做到合理的解释说明,若能够证明过分延迟送达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是因为被征收人的问题导致的,或虽延迟作出补偿决定但足以实现公平补偿的,可认可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如果过分延迟作出补偿决定是因房屋征收部门或市、县级人民政府造成的,且在此期间房屋价格发生较大幅度上涨,则再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不宜再坚持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最高院审判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202号认为,房屋征收中的产权调换类似于以房换房,以双方同时交付房屋时点作为确定房子价值的评估时点更为适宜。而对于以补偿决定而非补偿协议方式来进行的产权调换而言,在补偿决定明显存在不合理迟延的情况下,以补偿决定作出时点作为确定房子价值的评估时点,也更加有助于实现公平补偿。此时的补偿决定书类似于以房换房的交割书,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权利义务自补偿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始得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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