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包工头潘某承接了庐江县一个道路施工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混凝土搅拌机一直由工人夏某负责操作。工作中,夏某发现机器发生故障并将此事向包工头潘某说明,但潘某没有在意,未及时修理检查机械。一日,夏某在正常操作的流程中,因机械故障致使左手中指被搅拌机钢丝绳绞断,中指断了两节,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500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夏某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共识,争吵不断,无奈之下夏某来到庐江县石头司法所请求调解。在工作人员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包工头潘某一次性赔偿夏某住院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73500元,双方不再为此事产生纠纷。
专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也能请求雇主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雇主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正常的情况下,包工头承包工程后,如果雇佣人员发生受伤事故,由于包工头不具备企业资格,因此应当按照民法上的雇主—雇员侵权责任规定确定双方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本案当中,包工头潘某与工人夏某构成雇佣关系,潘某对于施工全套工艺流程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因疏忽大意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理应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个人雇佣他人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如果被雇佣人发生受伤事故,则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赔偿。因此,雇员应增强法律意识,与雇主订立相关的协议,明确雇佣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了损害时,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