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煤矿安全督查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煤矿安全点评组织,有关中心企业:
依据国家安全出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点评公例》(AQ8001-2007)、《安全预点评导则》(AQ8002-2007)和《安全检验点评导则》(AQ8003-2007)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标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督查作业,简化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强化煤矿安全点评组织职责,经国家煤矿安全督查局2009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点评陈述不再评定和存案。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煤矿安全点评组织应按规则编制安全预点评陈述,并及时送交项目规划单位,供其编制初步规划安全专篇时参阅;在煤矿建设项目试出产运转正常后、竣工检验前,煤矿安全点评组织应按规则编制安全检验点评陈述。
二、建设单位请求安全专篇检查时,申报材料应包含安全预点评陈述;请求安全设备竣工检验时,申报材料应包含安全检验点评陈述。
三、煤矿安全点评组织应科学、公平、合法、自主地展开安全点评作业,并对所作出的点评成果担任。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告诉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督查组织将本告诉转发到辖区内具有乙级资质的煤矿安全点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