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嘉德超细助剂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超细技术开发、超细助剂生产的企业。2017年3月3日,杭州市余杭区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偶氮二甲酰胺,且在厂区内堆放生产原料偶氮二甲酰胺。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偶氮二甲酰胺属于第1599类危险化学品。
杭州嘉德超细助剂有限公司作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执法人员当即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的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